(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顾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顾晓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藕渠太平街金枫家园50幢203(302、303、402、403)。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国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煜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