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金仁与天津中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智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仁,天津中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智清,黄风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金仁。被告天津中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被告许智清。被告黄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仁与被告天津中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智清、黄风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8元,由原告张金仁负担。审 判 长 谢玉贵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