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永叙、赵宇朋与江门市蓬江区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叙,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赵宇朋,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高永叙。申请执行人高永叙、赵宇朋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有可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鉴于暂未有可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二Ο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曾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