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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习水县龙宝煤矿诉被告王国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龙宝煤矿,王国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习水县龙宝煤矿。法定代表人赵际红。委托代理人段细洪,办公室主任。被告王国洪。原告习水县龙宝煤矿诉被告王国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逾期未到庭,也未向本院告知未到庭原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习水县龙宝煤矿诉被告王国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习水县龙宝煤矿承担。审判员  董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