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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安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