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安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