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金盛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金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徐建林,郭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983号原告XX。被告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金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建林。被告郭书文。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金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徐建林、郭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