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惠燕与杨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燕,杨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21号原告王惠燕,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杨钰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指定代收人石建昌合法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9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开庭审理,原告没有按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核实,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国庆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周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