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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惠燕与杨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燕,杨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21号原告王惠燕,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杨钰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指定代收人石建昌合法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9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开庭审理,原告没有按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核实,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国庆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周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