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雨来与王立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来,王立晨,孟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王雨来,男,1963年5月4日出生。被告王立晨,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孟霖,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俨,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雨来与被告王立晨、被告孟霖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彩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强、闫素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雨来,被告王立晨、孟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雨来诉称:原告和被告王立晨系兄妹关系,被告孟霖系被告王立晨之子。2014年2月1日,原告到回龙观西区看望父母。被告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中午12点左右,因家庭琐事,原告和被告王立晨发生口角,接着被告王立晨动手打原告脸部和耳朵等部位。之后,被告王立晨打电话让被告孟霖回来,孟霖回来之后,被告王立晨让孟霖将原告打出家门。被告孟霖不容分说拽住原告衣服领子将原告从沙发拽起来摔到地上。然后被告孟霖用脚踹原告胸部等部位。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赵建军警官负责该案。以上两被告的非法行为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告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检查,之后原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带来巨大损失和伤害!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受伤花费各项费用暂为人民币15909.46元(包括:医疗费7795.46元;误工费4414元;护理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等伤残鉴定结果下来增加赔偿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晨、孟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2时左右,原告王雨来与被告王立晨、孟霖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因家中房产分配问题发生口角,被告王立晨上前抓住王雨来的头发,用右手打了王雨来两个耳光。之后被告王立晨打电话叫被告孟霖来到该房内。被告孟霖手拉王雨来衣领向外拉,王雨来倒在地上,后孟霖因未站稳从王雨来的胸部踩过。事发后王雨来报警,回龙观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事发当天下午,原告在被告陪同下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并对胸部进行检查,诊断意见为:“××”后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2月25日、3月5日到该院复查,共花费门诊费1057.40元。前述费用全部为原告治疗××费用。2014年2月2日,原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于2014年2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原告共花费住院费5606.08元。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3月5日、3月13日、3月20日到该医院复查,原告共花费门诊费1131.98元。至2014年3月20日最后一次复查,医嘱休息一周。其中门诊费用中有147.48元为原告治疗肋骨发生费用、3.50元为原告耳膜穿孔复查费用,另981元无法区分治疗部位。原告出示工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被告对于该工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病历手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二被告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动手打了原告,二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右耳受伤是因第一被告行为造成,故第一被告应对原告右耳发生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胸部及肋骨受伤是因第二被告行为造成,故第二被告应对原告胸部及肋骨发生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住院费用及门诊费用中因无法区分治疗部位的费用,故由二被告共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晨赔偿原告王雨来医药费一千零六十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孟霖赔偿原告王雨来医药费一百四十七元四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三、被告王立晨、孟霖共同赔偿原告王雨来医药费六千五百八十七元零八分、误工费四千四百一十四元、护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五十元、营养费三百六十元、交通费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四、驳回原告王雨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八元,由原告王雨来负担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王立晨、孟霖负担一百八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彩云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