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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泗阳县王集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谈鸿儒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鸿儒,泗阳县王集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鸿儒。委托代理人尹海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县王集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花园村。负责人徐生义。委托代理人倪瑞。上诉人谈鸿儒与被上诉人泗阳县王集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泗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谈鸿儒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谈鸿儒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谈鸿儒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土地位于泗阳县王集镇花园村,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泗阳县境内,故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谈鸿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钧杰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红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