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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长沙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慧、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慧,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阳光丽景住宅小区水晶座2栋。被执行人柳慧。被执行人李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慧、李伟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775.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柳慧、李伟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慧、李伟的银行存款6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