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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曹海涛与何雨霏与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兵,曹海涛,何雨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07-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兵。被执行人曹海涛。被执行人何雨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707-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雨霏购买的登记在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阁X层X号房。因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雨霏购买的登记在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阁X层X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