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