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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