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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金枝与被告朱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枝,朱必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高金枝,女,住临澧县。被告朱必波,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枝与被告朱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我枝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必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金枝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枝撤回对被告朱必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高金枝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