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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东亮诉王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东亮,王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902号原告白东亮。被告王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东亮诉被告王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东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东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