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7号何钰明与李观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钰明,李观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何钰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31。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观轩,男,汉族,暂住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江,公民身份号码:×××3959。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款日止);二、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李观轩与原告何钰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1月13日,借款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应在借款后30天内一次付清。同日,原告将1500000元通过农行网银转账给被告,被告在借款收据上确认。之后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利息、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观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钰明偿还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清偿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宏基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东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