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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爱国与吴卫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国,吴卫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3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卫平。上诉人张爱国因与被上诉人吴卫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14日,上诉人张爱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爱国以与被上诉人吴卫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爱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定君代理审判员  胡益民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