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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查绍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学军,查绍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周学军。被申请人查绍文。申请人周学军与被申请人查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查绍文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周学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查绍文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天居园305栋1单元1001室的房产。申请人周学军以其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周学军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二、对查绍文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天居园305栋1单元10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周学军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