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魏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铜中刑终字第00100号原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魏,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铜陵新亚星焦化厂工人,户籍地铜陵市狮子山区,住铜陵市狮子山区。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杜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被告人杜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杜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杜魏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杜魏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魏撤回上诉。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启代理 审 判员 张 宇代理 审 判员 刘伟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李 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