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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国兴与蔡乐涛、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兴,蔡乐涛,张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朱国兴。被告蔡乐涛。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婷婷。现下落不明。原告朱国兴与被告蔡乐涛、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乐涛、张婷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国兴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告蔡乐涛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二个月。第二个月被告蔡乐涛归还了3500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仍为2015年1月30日。后被告蔡乐涛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张婷婷与被告蔡乐涛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蔡乐涛、张婷婷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蔡乐涛、张婷婷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蔡乐涛向朱国兴借款5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蔡乐涛归还了35000元并向朱国兴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朱国兴现金2万元整。借条落款日期仍为2015年1月30日。朱国兴因借款未能收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蔡乐涛、张婷婷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7月6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乐涛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持被告蔡乐涛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蔡乐涛归还借款并支付催要后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张婷婷与蔡乐涛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均未能证明该债务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请求可以支持,张婷婷对蔡乐涛应负的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蔡乐涛、张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乐涛、张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国兴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原告请求为限)。(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蔡乐涛、张婷婷负担,该款原告朱国兴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