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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卫志与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志,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38号原告:陈卫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中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志诉被告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00元,由原告陈卫志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