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吴执民字第2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万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叶旭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2600-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湖州万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旭东。被执行人:秦晓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湖吴商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旭东、秦晓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天元颐城铭座2幢2205室房产[权证号:110184185、110184186,湖土国用(2013)第007661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