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刘某某,男,19某某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一直未按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慧英人民陪审员 于文元人民陪审员 孔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