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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有与倪龙先、徐咏梅、袁志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唐有。被告:倪龙先。被告:徐咏梅。被告:袁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有诉被告倪龙先、徐咏梅、袁志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龙先、徐咏梅、袁志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有撤回对被告倪龙先、徐咏梅、袁志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后为19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