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国青与XXX、张老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青,XXX,张老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国青,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3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老晚,女,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国青与被告XXX、张老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国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青承担。审判员 刘湘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