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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国青与XXX、张老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青,XXX,张老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国青,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3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老晚,女,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国青与被告XXX、张老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国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青承担。审判员  刘湘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