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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谢隆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谢隆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杨沼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68号原告王小兰,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谢隆雨,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号3楼。负责人汪梅,该支公司经理。被告杨沼会,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系谢隆雨之妻,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小兰与被告谢隆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杨沼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小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回对被告谢隆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杨沼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缴纳),由原告王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香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