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明某某,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