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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明某某,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