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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鹏,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杨俊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杨俊清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