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昕与李政、谭启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李政,谭启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昕。被执行人:李政。被执行人:谭启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4)潍城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政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蓉花路887号鼎邦丽池2号1-201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被执行人谭启真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玉清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北海公寓4号楼6-7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政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蓉花路887号鼎邦丽池2号1-201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被执行人谭启真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玉清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北海公寓4号楼6-7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