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褚思娥与殷文莉、刘儒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思娥,殷文莉,刘儒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96-2号申请执行人褚思娥。被执行人殷文莉。被执行人刘儒存。申请执行人褚思娥与被执行人殷文莉、刘儒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微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殷文莉、刘儒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文莉、刘儒存的存款1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