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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褚思娥与殷文莉、刘儒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思娥,殷文莉,刘儒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96-2号申请执行人褚思娥。被执行人殷文莉。被执行人刘儒存。申请执行人褚思娥与被执行人殷文莉、刘儒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微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殷文莉、刘儒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文莉、刘儒存的存款1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