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俞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启明代理审判员 倪岚岚人民陪审员 何来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