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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俞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启明代理审判员  倪岚岚人民陪审员  何来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