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翁月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翁月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巧华、吴世臻。被告:翁月大。原告XX为与被告翁月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翁月大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吴巧华、吴世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月大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翁月大出具借条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1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翁月大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月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翁月大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