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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执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邦居家私有限公司、谢丽敏、戴耀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龙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邦居家私有限公司,谢丽敏,戴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执字第91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柯伟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友邦居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丽敏。被执行人谢丽敏,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戴耀峰,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邦居家私有限公司、谢丽敏、戴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龙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1120元,被执行人谢丽敏、戴耀峰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诉讼费3447.5元、执行费4954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谢丽敏、戴耀峰出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