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民与承德瑞达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承德瑞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张民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瑞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与被告承德瑞达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0元,由原告张民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