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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世显与施春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世显,施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显。被执行人施春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显与被执行人施春珍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施春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施春珍协助并提供便利每月两次对子女的探望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施春珍外出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施春珍去向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