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开兰与陈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兰,陈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兰,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566号17号楼3单元501号。委托代理人魏洪斌,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文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开兰因与被上诉人陈玲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玲主张与其夫赵玉华共同出资,上诉人刘开兰顶名购买涉案房屋。现赵玉华死亡,产生财产继承,因此,赵玉华之继承人应作为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孟繁荣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春艳内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原告陈玲诉被告刘开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现将本案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原告陈玲主张其与夫赵玉华共同出资,被告刘开兰顶名购买涉案房屋,现其请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由于赵玉华已死亡,必然产生财产继承,如陈玲主张成立,涉案房屋的确认权属应当考虑赵玉华继承人的权益,因此,赵玉华之继承人应作为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重审时应当查清赵玉华继承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二、本案系确权之诉,如顶名购房属实,应当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属做出认定和确认,并由顶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审判决认定了顶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但未确认房屋权属,却判决顶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法律逻辑。重审时,如能确认顶名购房,认定实际购房人或实际所有人,应当对实际购房人或实际所有人进行确权,同时,还应考虑本案中部分实际购房人死亡产生继承,继承人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权益保护。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