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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林超与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王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88号原告:林超,男。被告:王雪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诉被告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超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超负担。审判员  王义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