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林超与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王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88号原告:林超,男。被告:王雪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诉被告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超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超负担。审判员 王义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