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62号原告:陈晓明,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丽玲,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晓明之妻。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890710-8。负责人:余胜昔,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明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晓明负担。审 判 员 费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贺心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