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翠鲤与被告田嘉鑫、曹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鲤,田嘉鑫,曹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吴翠鲤,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赖宏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嘉鑫,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曹慧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受理原告吴翠鲤与被告田嘉鑫、曹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曹慧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条》约定所有争议由《借条》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借条》签订于泉州市丰泽区保险大厦,故应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依法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条》中约定:“本借款所有争议由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告亦已确认本案《借条》签订于泉州市丰泽区,因此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曹慧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慧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辜伟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一凡本裁��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