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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勇与王峰、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王峰,陈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908号原告周勇。委托代理人马继生,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被告陈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王峰、陈燕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