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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辽宁东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赵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474号原告辽宁东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李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武,系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职员,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东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东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保全费295元,由原告辽宁东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