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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代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爱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良长,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代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传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应娣,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谢虹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海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蒋裕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