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执民字第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欧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欧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卫松,潘雁西,钟钢东,叶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虞执民字第1212-2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王苗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欧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钟钢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钟卫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卫松。被执行人潘雁西。被执行人钟钢东。被执行人叶永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欧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2005)G16-1号地块的房产及4号楼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绍博司评(2015)0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浙亿安联诚(2015)(估)字第SF1003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雷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