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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葛立国、葛振厚与被申请人王学盈、原审第三人葛立志、原审第三人王晓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葛立国,葛振厚,王学盈,葛立志,王晓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立国,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振厚,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盈,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葛立志,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王晓峰,男,49岁,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王善屯村苗屯。再审申请人葛立国、葛振厚因与被申请人王学盈、原审第三人葛立志、原审第三人王晓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葛立国、葛振厚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葛立国、葛振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立国、葛振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