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桑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桑某。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