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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桑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桑某。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