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武灵珍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灵珍,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04-1号申请执行人武灵珍,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学府嘉园金座*单元***室。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总经理。关于武灵珍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灵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