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杨梦家买卖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杨梦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勇,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资产部区域经理。被执行人杨梦家,男,申请执行人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梦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杨梦家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挖掘机首付款83000元,违约金20750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共计10487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梦家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固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