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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国军与被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双滦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军,刘兵,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双滦区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钱国军,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刘兵,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双滦区分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滨河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树,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军与被告刘兵、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双滦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国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钱国军承担。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