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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学军与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军,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李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郑学军,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岳池县。被告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培。被告李燕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胜德,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程,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军诉被告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被告李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郑学军负担。审判员  李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