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合印诉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合印,牛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许合印,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被告牛朝霞,女,1969年1月2日出生。原告许合印诉被告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合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合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合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合印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