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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与方国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国利。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国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扣划、提取等强制措施,实现债权共计11266.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4元,保全费142元,执行费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曰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自